现在是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网站首页 成人教育 自学考试 非学历教育 政策法规 在线报名 下载中心 联系我们
通知公告 更多>>
·关于做好2016年上半年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工作的通知
·关于2015届成教毕业生领取毕业证的通知
·关于成教2014级和2015级转新QQ群的通知
·关于2014年上半年学位英语成绩查询的通知
·关于对2015届成教毕业生进行信息采集的通知
·关于2014届成教毕业生领取毕业证的通知
·关于2014年上半年南昌大学成人(含自学考试)本科学生申请学士学位英语考试时间的通知
·关于2013年下半年学位英语成绩查询的通知
·关于2013年10月自考办理免考课程的通知
·关于学位英语、学位课程考试的通知
·关于2014届学生毕业考试安排的通知
·关于2013年计算机考试的通知
·关于2013年上半年成人(自考)学位英语考试时间的通知
·关于2013届成教毕业生领取毕业证的通知
·关于2012年成人高考成绩查询的通知
·关于2012年计算机考试的通知
·关于学位英语、学位课程考试的通知
·关于2013届学生毕业考试安排的通知
·2012年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简章
·关于对2013届成教毕业生进行信息采集的通知
·关于2012届成教毕业生领取毕业证的通知
·南昌大学抚州医学分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2012级新生入学须知
·关于2012年上半年自学考试论文答辩报名的通知
·关于2011年计算机考试的通知
·关于学位英语、学位课程考试的通知
·关于2012届学生毕业考试安排的通知
·关于2011年10月自考办理免考课程的通知
·关于自考2011年10月国考报名的通知
·关于2011年下半年自学考试论文答辩报名的通知
·公共营养师在火热报名中
·关于2011年4月自考办理免考课程的通知
·关于自考2011年4月国考报名的通知
·关于调整部分课程设置及教材使用的通知
·关于2010年成人高考成绩查询的通知
·自学考试2011年全年考试安排表
·关于学位英语、学位课程考试的通知
·关于2011届学生毕业考试安排的通知
·关于2010年10月自考办理免考课程的通知
·2010年国家公共营养师培训简章
·关于2010年10月自考报名的通知
·关于2011届毕业生图像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关于2010年下半年自学考试论文答辩报名的通知
·关于2010年上半年学位英语成绩查询的通知
·关于下半年学位英语考试报名的通知
·关于2010年4月自考办理免考课程的通知
·关于调整部分课程设置及教材使用的通知
·喜 报
·关于自考2010年4月国考报名的通知
·江西2010年调整自考部分课程使用教材通知
·2010级新生入学须知
·关于2009年下半年学士学位英语成绩查询的通知
·关于2010年上半年南昌大学医学院成人(含自学考试)本科学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报名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2010年1月自考报名的通知
·关于2009年计算机考试的通知
·关于2010届毕业生图像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2009年国家公共营养师培训简章
·有关2009年下半年自学考试论文答辩报名的通知
·关于组织成人本科学生参加学士学位英语考试的通知
 首  页 >> 政策法规 >> 全国自学考试考籍管理试行办法

     

全国自学考试考籍管理试行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学考试的管理工作,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等、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认定学历和考核验收考试及自学考试专业证书的考试。

报名与考试

  第三条 应考者须在规定的报名日期内,到户口所在地自学考试机构办理报名手续。首次报名的应考者,除特殊规定的专业外,须持工作证、户口簿或居民(军身份证报名。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段的应考者,还须持有本人专科毕业等学历证件。

  第四条 凡属部门委托开考、认定学历、考核验收考试的,均由业务部门或被考核验收单位负责办理报名。

  第五条 应考者凭准考证参加考试。

  第六条 课程考试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实践性环节考核两种。理论知识考试采用百分制记分。有关实践性环节的考核包括课程实验、实习、外语(听、说部分)和毕业设计(论文)等,均按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第七条 课程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发给单科合格证书,并按规定计算学分。不合格者,不进行补考,可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

转专业、转考、停考和寄考

  第八条 应考者要求转专业,必须根据学用一致的原则从严掌握。转专业应在报名前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转专业申请表”,经县(区)、地(市)自学考试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省考委批准。

  第九条 应考者因户口迁移或工作变动需要转移地区参加考试的,应按当地规定办理转考手续。

  第十条 跨省转考者,在转入省无原报考专业的,经转入省考委同意后,可报考相近专业参加考试。

  第十一条 经全国考委批准停考的专业,在籍应考者可报考相近专业;没有相近专业的,可重新选择专业。

  第十二条 凡经同意转专业、转考的应考者,其原考试合格课程与新报专业课程同名,且学分要求高于新报专业课程或相同的可准予免考。

  第十三条 转专业、转考后,原准考证作废,重发新证。

  第十四条 应考者长期(一年以上)在外省工作,难以返回本省参加考试的,经外省考委同意,可以办理寄考手续参加考试。

  第十五条 外省考委应将寄考者合格试卷和单科合格证书的副件寄回原省考委。

毕 业

  第十六条 应考者完成规定课程的考试和考核,并取得合格成绩,经思想品德鉴定符合要求者,由省考委和主考学校共同签署颁发毕业证书。

  第十七条 思想品德鉴定,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负责,非在职人员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人民政府负责。

  第十八条 自学考试应考者的毕业时间为每年的6月和12月。

  第十九条 符合相应学位条件的毕业者,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授予学士学位。

考籍档案

  第二十条 应考者取得一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即应为其建立考籍档案。考籍档案一般应包括在籍应考者的报名登记表、考试成绩记分表、单科合格证书存根、合格成绩试卷、有关考试期间的奖励和处分记载和思想品德鉴定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合格成绩试卷原则上应保留至毕业。凡建立和健全了考务考籍计算机管理的省,经全国考委批准同意后,可缩短保留期限销毁部分合格试卷。不合格试卷,除少量保留以备研究外,其余的由省考委集中封存,一般保存三个月后销毁。认定学历和验收考试的试卷在全部考试工作结束后半年,即可销毁。

  第二十二条 省考委对自学考试毕业生,认定学历和验收考试的学员应分别置备名册、毕业生登记表和成绩表,长期保存。

  第二十三条 应考者五年内未取得新的单科合格证书,其档案可抽出,列入另册留存。

  第二十四条 考籍管理工作由省考委统一负责。考籍档案应有专人负责,建立保管制度,档案可由省考委集中保管,也可委托地(市)自学考试机构保管。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考试成绩优异并做好本职工作的应考者,由各级自学考试机构酌情给予表扬和奖励,或建议应考者所在单位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表扬和奖励方式:通报表扬、颁发奖状、奖章、物质奖等。

  第二十七条 应考者在考试中违反考试纪律,应根据有关规定,由省考委给予处罚,并通知其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

  第二十八条 奖励与处罚情况均应载入本人考籍档案。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打印】 【关闭】  录入:admin  访问:1788 
   上一篇: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下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南昌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 江西省职业培训鉴定网 江西省自学考试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国卫生人才网

联系电话:0794-8251803  传真:0794-8251803
联系地址:江西省抚州市南昌大学抚州医学院继续教育处  邮编:344000
E-mail:jjc8251803@163.com  咨询QQ:313154662(徐老师)、363787284(赵老师)
网站浏览: